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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山区法检“两长”同庭审理黄石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时间: 2018-06-21 08:21 来源: 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6月20日上午,纪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在西塞山区法院开庭审理,西塞山区法院院长张星河和西塞山区检察院检察长王晶分别担任审判长和公益诉讼人出庭。该案是黄石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黄石市检察院、西塞山区检察院20余名检察官参加旁听庭审。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纪某某于2000年开始,在西塞山区公安路早点店生产油条,纪某某一直按照传统的配方生产油条。2016年2月2日,黄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的通知》后,西塞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期间多次将《关于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通告》下发给纪某某并告知其食品中铝含量标准不能超过100mg/kg,但纪某某明知传统配方中添加明矾含量超标仍按照传统配方继续生产销售油条。2017年6月1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纪某某经营的早点店生产的油条进行了抽样检查,对样品中的铝成分含量进行了检验,检验结论是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标准值是≤100mg/kg,实测值为1028.8mg/kg,大大超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纪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9月29日经西塞山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12月25日被西塞检察院取保候审。

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被告人纪某某长期经营油条生意,在明知生产的油条含铝量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100mg/kg的标准,仍然采取放任的态度,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经鉴定,所检测的油条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除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追究民事责任。

当天的庭审对刑事公诉和民事公益诉讼两部分一并进行审理。西塞山区法院依据已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对该案当庭宣判:纪某某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禁止纪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判令纪某某在黄石市市级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纪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本案是黄石市首例开庭审理并判决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的公开审理对食品经营者起到了警示、教育、纠正的作用,同时促进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的增强和自我保护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凝聚社会各界的力量共同维护“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