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负面典型案例发布
案号:(2022)鄂0203民初178号
[关键词] 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
[基本案情]
2007年7月6日,原告曾某某入职博帆公司工作,从事普工,该公司按月发放工资。曾某某分别于2008年11月15日、2014年2月9日、2015年1月14日书面申请自动放弃“五项保险”,博帆公司将保险补贴随工资按月发放。曾某某于2011年自行购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2020年1月15日,曾某某经黄石市一医院诊断患有肺癌,自此遂请病假未上班,但公司当月仍正常发放工资,2020年2月开始由博帆公司发放病假工资。因博帆公司经济效益不佳,2020年4月,曾某某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不变情况下,被安排到被告黄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其工资及社保补贴均由被告公司按照病假期间标准按月发放至2022年2月,期间被告公司未为曾某某办理社会保险。2021年10月26日,被告公司以短信方式通知曾某某办理因退休离职交接手续,曾某某以还在治病为由予以回绝。2021年12月3日,被告公司将《退休离职通知》以彩信方式发送至曾某某,通知其劳动关系在2022年1月3日医疗期满时结束。为此,曾某某于2022年1月24日向黄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同日作出[2022]黄劳人裁字第35号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曾某某遂诉至法院。
曾某某于2021年3月至12月先后到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心医院就医住院10次,产生医疗费104246.17元,其中,黄石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为其支付医疗费共计50886.95元。黄石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对上述医疗费用进行核算后认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70504.83元。曾某某医疗期前正常在岗12个月平均工资为4858.17元。
[审判结果]
一、被告黄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曾某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待遇的差额部分19617.88元;二、被告黄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曾某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40886.93元;三、驳回原告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历经多轮调解未果,一审法院参照同批类案结果作出判决后,被告公司不服,上诉至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二审尚未结案。根据被告公司的反映,与原告曾某某有相似情形的劳动者不在少数,如果其他劳动者都仿照曾某某来主张权利,其公司将不堪重负,但承办法官未将该案评估为对企业经济“有影响”,而是直接依法判决,使被告企业后续可能面临劳动者集体维权的风险,该案为负面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