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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时间: 2019-09-16 14:32 来源: 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为切实维护胜诉者权益,近年来,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拒不如实申报财产、违反和解协议、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失信被执行人给予了迎头痛击。通过张贴纳失名单、拘传、罚款、拘留、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等执行手段执结了一批“执行难”案件。9月11日,该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胡某加在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判决且转移财产,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审查查明,被告人胡某加及胡某良与原告丁某华发生借贷纠纷,2015年12月10日,西塞山法院进行了民事裁定书裁定,裁定决定进行诉前保全,冻结胡某良、胡某加在银行账户的存款7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在掌握到胡某加即将获得一笔拆迁款这个线索后,法院于12月11日向西塞山区胡家湾片区棚改指挥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胡家湾片区棚改指挥部协助冻结胡某加的拆迁补偿款73.6万元。

被告人胡某加通过指挥部熟人得知法院准备冻结他与妻子任某红的拆迁补偿款后,迅速安排女儿胡某、姨妹任某平分别与胡家湾片区棚改指挥部重新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以便转移财产。

2016年4月,房屋拆迁补偿款下发,胡某加的房屋补偿款共270余万元发放到了女儿胡某及姨妹任某平的账户,且迅速被胡某、任某平取走,部分拆迁款用于偿还胡某加的个人债务及胡某的银行贷款。2016年5月,法院对原告丁某华诉被告人胡某加及胡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胡某良和胡某加偿还丁某华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胡某加在具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拒绝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同年9月12日,丁某华就该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8年8月,胡某加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期间,胡某加慑于法律威严,在刑事判决作出前主动履行了全部执行款30余万元,但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负刑事责任。西塞山区法院依法公开宣判,鉴于胡某加有悔罪表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执行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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