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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湖法语(6)丨“五一”特辑:“现金换社保”?约定无效

时间: 2026-04-30 19:32 来源: 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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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社会保险费(下称“社保”)以现金形式发放,劳动者可否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和支付经济补偿金?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12日,李某入职某保安公司,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协议,约定社保以现金形式发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保安公司未依法给李某缴纳社保,合同期满后自动续约,未再签订劳动合同。

后李某认为“不缴社保”的约定,实质上剥夺了法律赋予自己的社会保障权利,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2025年8月29日,李某以此为由向保安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黄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仲裁未支持其双倍工资请求,李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事由外,不因双方约定而免除,双方有关不缴纳社保的约定无效。保安公司未依法为李某缴纳社保,李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岗工作,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合意按原合同条件延续劳动关系。该案中,双方已存在实际存续劳动用工关系,李某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求,依法不能成立。

后该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和保安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保安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9千余元。



法官建议:

社会保险属于国家统一建立的强制性保障体系,具有法定约束效力。任何以现金补贴、补助等形式代替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和约定,均属违法,自始无效。

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强制性义务,不得规避。若长期不缴、欠缴社保,劳动者可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同时还可能被社保行政部门责令补缴、加收滞纳金甚至处以罚款。

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基本权益,关乎长远权益保障,不应随意放弃。遇到单位拒缴、少缴社保的情形,可通过协商沟通、劳动监察投诉、劳动仲裁、司法诉讼等合法方式,依法维护自身劳动保障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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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盛伟、费晓蒙

编辑:金海燕

校对:阮   缘

审核:陈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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