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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判处首例贩卖病死猪肉犯罪案件

时间: 2013-07-24 15:51

   

西塞山区法院适用最高法新司法解释

依法判处首例贩卖病死猪肉犯罪案件

近日,西塞山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最高法新的食品安全犯罪司法解释对两起倒卖问题猪肉涉嫌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朱某等5人分别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犯妨害动植物检验防疫罪被依法判处一年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自2008年以来,被告人朱某先后在黄石市周边地区收购病猪、死猪、母猪、种猪在西塞山区袁仓煤矿一租住屋内进行屠宰,并在上窑菜场肉摊销售给周边顾客和制作卤制品、熏制品等熟食生意的客户。被告人汪某系个体养猪户,2011年5月在饲养期间,有25头猪仔被兽医诊断患有猪蓝耳病,为减小自己的经济损失,被告人汪某将24头(期间病死一头,已掩埋)患有“蓝耳病”的猪仔以9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朱某,在倒卖途中被告人朱某被公安机关查获。随后,在被告人朱某处查获尚未销售的病死猪肉50公斤。经检验,猪肉的菌落总数超标,消费者食用后可能导致严重的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同时,经对扣押的24头病猪仔抽样检验,结果为:患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2009年11月至2011年5月期间,被告人吴某从黄石河口养猪场、鄂州四渡湖种猪场等地大量收购病猪、死猪、母猪、种猪、残次猪。对已死的猪雇请被告人戴某驾车拖运至其在上窑的加工点,由被告人朱某对死猪进行分割后将猪肉存放在冰柜内,然后由被告人吴某通过其妻在上窑菜场肉摊销售给周边顾客和制作卤制品、熏制品、熟食生意的客户。对未死的病猪、母猪、种猪及残次猪,被告人吴某则让被告人戴某驾车拖运至黄石二桥附近租的空房内存养,存到一定数量后,再倒卖至湖南韶山、湘潭等地。2011年5月18日上午,被告人朱某在对已死的病猪进行分割时被黄石市肉食稽查大队查获,现场缴获猪肉680余公斤。经抽样检验,猪肉的菌落总数超标,消费者食用严重被细菌污染和腐败变质的猪肉,可能导致严重的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犯妨害动植物检验、防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被告人汪某某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吴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朱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戴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上述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