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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山区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五大典型案例

时间: 2024-03-14 15:22 来源: 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西塞山区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审判理念,将“监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监督”贯穿行政审判执行全过程各方面,大力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和行政纠纷诉源治理工作,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应有效能,形成行政争议化解强大合力,实现了一批行政案件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取得了矛盾纠纷实质化解的显著成效。




案例一

避免程序空转,协调化解十年纠纷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原告某养殖社与牯牛洲村35户村民签订《土地租用协议书》,约定原告在租用的52.1亩土地上耕种作物,并约定若租期内国家征用该地,则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款归原告所有。2013年11月,工业园区管委会向征地所在村委会送达《土地征前告知书》,并确认《地面附着物补偿登记表》。2014年,村委会与被征地农户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并约定在正式征收用地前,可保持现有耕地不变的情况下继续耕种。2016年,政府发布征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原告发现租赁的土地将被征收,要求将所种植的所有地上附着物纳入征收补偿范围,在协商无果后将政府相关部门诉至法院,要求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对征收原告所租土地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案件因程序问题经一审、二审、再审后,于2023年指令再次进行审理。


化解举措


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原告诉讼的目的在于要求被告在征收集体土地的基础上,对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合理补偿。但通过本次诉讼,结果可能会是责令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但难以实现实质性处理补偿金额等问题。为避免程序空转,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法院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及相关联的工业园区管委会、牯牛洲村村委会就原告所租赁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问题进行协调;亲赴田间地头测量计算、清点登记并现场确认,向农艺专家及鉴定评估机构走访咨询,最终分别达成补偿协议和补偿款支付协议。后原告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十多年纠纷一朝化解。


典型意义

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理念贯穿诉讼全流程,透过诉讼标的表面直达被诉行政行为背后的核心权益纷争,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下,与行政机关积极沟通协调,与行政相对人释法明理,最终形成化解纠纷的合力,一揽子解决了被诉行政争议与核心争议,解决了人民群众在行政争议中“急难愁盼”问题,搭建起“民”“官”和谐新桥梁,一方面使小微企业的诉求能得到根本解决,另一方面让城市发展进程亦得到充分保障,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案例二

发矛盾协调化解函,聚府院联动解纷合力


基本案情

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对原告占某、王某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原告占某、王某不服该告知书,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告知书。


化解举措


法院在收到原告提交的立案材料后,以诉前解纷、实质化解的理念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并充分与案涉双方进行沟通。经详细审查案件卷宗,发现行政机关在案涉行政执行过程中确存在不当。基于上述情况,法院依托已建立的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向涉诉行政机关发出《矛盾协调化解建议函》,并和该行政机关负责人多次沟通、释明,指出行政行为存在的瑕疵点,并给出一定时间建议自行纠正,同时取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最终,行政机关同意以自行撤销的方式来纠正案涉行政行为,原告占某、王某以诉讼目的已经实现为由提出了撤回起诉申请,案涉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托府院联动机制高效化解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充分利用通过《府院联动化解行政争议流程》《深化“府院联动”协作机制,携手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共同倡议》及《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实施方案》搭建的平台,凝聚府院解纷合力,使得该起行政纠纷在22天内得到实质性化解。本案亦是行政机关接受法院建议启动自纠程序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成功案例,打破了行政机关被动应诉的藩篱,积极推动诉前化解和自纠程序深度融合,最大限度地将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


案例三

行民联动、一并调处,一揽子化解行民争议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与第三人肖某曾系同一艺术团团员。该团开会商量因节目排练问题时,二人发生争执及肢体冲突。被告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受案后对原告及第三人等人调查询问,并对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后被告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对原告陈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原告陈某殴打第三人肖某为由,对原告陈某处以治安罚款500元。原告陈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诉至法院。


化解举措


一是深挖诉源,探明争议。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与当事人积极进行沟通,分析研判案情,并对行政争议背后的基础矛盾进行调查,发现案件根源在于陈某与肖某之间的民事赔偿问题,且肖某已就此提起索要赔偿的侵权之诉。二是行民联动,合力解纷。行政审判庭与民事审判庭法开启跨部门合作,把握利益平衡点,商议调解方案,分别展开调解工作。在行政争议的调处中,引导陈某正确认识涉案行政行为,同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恢复理性平和的心态。在民事争议的调解中,着重缓和陈某和肖某之间的对立情绪,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以确定合理赔偿数额。三是释法明理,一并化解。调解过程中,法院充分发挥行政、民事调解各自特性及优势,从不同层面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做到功能互济、有机衔接,最终陈某和肖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陈某撤回行政案件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所涉争议的实质性解决系经过行政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的跨部门合作,发挥行政、民事调解各自特性及优势,双管齐下进行协商沟通,获得当事人的充分理解。通过法院调解,原告和第三人达成和解,实现共赢,充分发挥了调解“定分止争”的作用,破除了处理结果上你赢我输的对立局面,对未来关系的维持留有了余地。同时,一站式、一揽子化解了“行民”争议,减少当事人诉累,提高争议化解的质效,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四

主动纠正+司法建议,解纷堵漏同步进行


基本案情

李某因驾驶证过期仍上路行驶,交警部门根据省队的办案手册规定,对李某驾驶证超过有限期限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复议机关亦维持了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李某不服交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诉至法院。


化解举措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交警部门对李某作出的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与其违法行为不符。庭审前,承办法官与交警部门和复议机构多次进行沟通并释法明理,引导开展纠错程序,两行政机关随即请示汇报后,同时撤销了行政行为并及时向李某退回罚款,李某表示理解并撤回起诉,该行政争议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同时,承办法官针对案涉驾驶证过期仍旧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该如何管理问题,向交警部门和复议机构出具司法建议,规范行政机关依法执法。交警部门收到司法建议后,通过汇报引起了上一级部门的重视,并对该类问题进行了专题通报及研究,慎重决定采纳法院的司法建议,在全市范围内停止适用前款处罚条款,并表示将向湖北省公安厅汇报相关情况,进一步规范全省统一交管执法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由法院引导的行政机关自行纠错程序与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不谋而合,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同时,发出的司法建议直指行政执法领域空白,真正起到堵塞漏洞、未雨绸缪之效。也让行政机关以司法建议为切入点,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机制,在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道路上与审判机关实现了“双向奔赴”。


案例五

调后跟踪促履行,案结事了暖民心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7日,原告艾某与棚改指挥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过程中,被告某街道办对原告艾某作出承诺其在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五个月内向原告艾某一次性支付补偿款。限期内,棚改指挥部未按协议履行支付拆迁补偿款。五个月后,原告与被告、棚改指挥部沟通无果。原告艾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请支付拆迁补偿款及逾期付款损失的义务。


化解举措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找寻问题症结、明确实质争议,在发现争议焦点在于补偿款的资金来源于案外人且被征收人需要履行相关配合手续后,邀请补偿款实际支付方加入协商,最终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法院在出具调解书后还督促被告积极履行义务,并就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回访,被告于履行期限届满前主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原告因被告未履行支付房屋补偿款的承诺函而诉至法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关人民群众财产权益,保障被征收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是法治政府应有之义,亦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政府与被征收人就补偿安置问题达成协议,应当依约履行。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较好地实现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了诚信政府和法治政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