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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新证据证明,我们的医疗责任纠纷案的裁判结果,确实错误
问题类型:
民事
【信件内容】
给胡娟院长的申诉信 ——新证据证明,我们的医疗责任纠纷案的裁判结果,确实错误 (患方向上级法院院长写信,回复转到了贵院,故向胡院长来信;法院审查本案,请以患方本次新提供的为准)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尊敬的胡娟院长:您好! (以下是院长阅简要版2024.12.28,详细版及光盘版已邮来) 案由:患方与黄石爱康医院之间的医疗责任纠纷案,已经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一审(2019鄂民初221号),黄石中院二审(2019鄂民终第1287号),省高院再审前审查(2020鄂民申2102号),向省高院信访。6年来患方不断求证,经重大修正,新证据能够直接证明原裁判结果确实错误,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医方存在严重过错,严重损害了患方的合法权益,造成患方少获得赔偿696089元。依据老百姓打官司是为了解问题,及院长监督本院审判工作,有权将确有错误的民事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故向院长信访,以便再审本案。 信访请求事项:患方请求院长将本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再审请求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时,确认赔偿协议显失公平,部分无效,免责条款无效,医方已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费220812.1元仍然有效;判令医方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费的差额、利息及患方的工时费路费,经患方依法计算,分别为696089元,131908元和155850元,合计983847元(人民币)。 2、案件受理费33340元,由医方承担;如果有鉴定费等,依法承担。 申诉人:高明杨(系患者胡继先的丈夫),汉族,65岁,住所: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临江飞云街10号406室,身份证证号码420203196103043317,临时住所:广州市花都区雅瑶社区龙湖路203号七亩南十巷4栋502室,联系电话:13387100996。 事实、理由: 一、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死亡的事实存在 2018年7月4日,患者胡继先在黄石爱康医院,实施锁骨下静脉中安插透析导管的小手术,术前“好好的”,术后即出现胸闷、呕吐、搔痒、血压聚降、大汗淋漓、休克,后在抢救过程中死亡。 二、医方的手术诊疗行为,进一步是指医方适用碘海醇造影剂的诊疗行为,造成患者严重伤害,导致患者术后严重不良反应,导致抢救,导致患者在抢救过程中死亡 (防止误判,下面用三个证明方法,证明本案患者死亡的原因) 方法Ⅰ证明:医方的手术诊疗行为,造成患者受到严重伤害,导致患者术后严重不良反应,导致抢救,导致患者在抢救过程中死亡 患者术前“好好的”,术后即出现了严重不良反应,表明患者在手术过程中受到了严重伤害;手术在医方独立空间进行,没有患方陪员及第三方介入;手术活动造成患者严重伤害,完全有可能。由此用排除法,及依据原卫生部医疗服务监管司2009年组织专家修订并征求全国相关单位和专家意见后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2010年)》“手术过程中术者对患者负有完全责任”的规定,可以确定认定,患者在手术过程中受到严重伤害,与医方在手术过程中的诊疗行为,有因果关系,医方在手术过程中的诊疗行为,是导致患者严重伤害的直接原因。 因术后患者出现严重不良反应而抢救,因而手术诊疗行为导致抢救诊疗行为;而在抢救过程中,没有第三方介入,患方没有过错行为,只存在抢救诊疗行为;而患者在抢救过程中死亡的事实存在;而且手术诊疗行为,导致患者死亡,完全有可能。因此用排除法可以确定,医方的手术诊疗行为,造成患者严重伤害,导致患者术后严重不良反应,导致抢救,导致患者在抢救过程中死亡,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与患者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医方手术过程中的的诊疗行为,患者不会死亡。 方法Ⅱ证明:适用碘海醇造影剂的诊疗行为,造成患者严重伤害,导致患者术后严重不良反应,导致抢救,导致患者在抢救过程中死亡 综合分析,导致本案患者术后严重不良反应、死亡的可能原因包括:①患者术前已经存在的适用碘海醇造影剂(静脉注射)高危因素、禁忌,及由基础性疾病已经造成的既有损伤(身体器官功能下降),等特殊体质;②从手术开始时起,患者基础性疾病的进展;③本次安装透析导管手术;④适用碘海醇造影剂;⑤抢救。(不举张穷尽分析) (一)首先证明:适用碘海醇造影剂,造成患者严重伤害,导致患者术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为了证明充分,下面用直接证明法和排除法,两种方法分别进行证明) 1.用直接证明法证明,即根据高危药品/高警示药品的定义进行证明 高危药品,我国称之为高警示药品。“高警示药品是指一旦使用不当发生用药错误,会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甚至会危及其生命的药品。” 碘海醇造影剂,是高警示药品;本案患者存在适用碘海醇造影剂的禁忌、高危因素及特别注意的,给本案患者适用碘海醇造影剂,属于“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用药不适宜,药物使用不适当;也属于用药错误的处方错误类型的“药物选择不当”,属于用药错误。故:给患者适用碘海醇造影剂,属于药物“使用不当发生用药错误”,由此根据高警示药品的定义,可以得出,适用碘海醇造影剂原因④,造成本案患者严重伤害,导致本案患者严重不良反应。 2.用排除法推定 (1)排除原因①② 原因①是既有条件,不会自发造成患者伤害。术患者前“好好的”,患者基础性疾病进展缓慢,在1个小时的时间内,造成的伤害微小,几乎不可能导致患者术后严重不良反应,即高度不可能。因此原因①②可以排除。 (2)排除原因③ 患者以前每次在医方实施安装、拔除透析导管手术,没有适用碘海醇造影剂,均没有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没有导致患者术后严重不良反应。 而且,本次安装透析导管“手术过程顺利,术中患者未诉不适”,没有误伤血管及心脏,穿剌口附近没有出现血肿,因而本次安装透析导管手术,明显没有造成严重的伤害,即本次安装透析导管手术,造成患者严重伤害,引起患者术后严重不良反应,高度不可能。原因③可以排除。 由上(1)-(2)证明,原因①②③没有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没有导致患者术后严重不良反应;而从手术开始,至患者术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时止,只存在原因①②③④;而原因④造成患者严重伤害,导致患者术后严重不良反应,与适用造影剂的实践不矛盾。因此用排除法可以确定,适用碘海醇造影剂,造成患者严重伤害,导致患者术后严重不良反应,是导致患者严重伤害的直接原因,如果没有适用碘海醇造影剂原因④,患者不会受到严重伤害,不会出现严重不良反应。 上述1-2证明的结果,相同。 (二)接着证明,适用碘海醇造影剂导致患者死亡 上面已经证明,原因①②③,没有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没有导致患者术后严重不良反应,因而,没有导致患者死亡;而适用碘海醇造影剂原因④,造成患者严重伤害,导致患者术后严重不良反应,从而导致抢救,导致抢救副作用伤害,即原因④导致原因⑤;而在本次手术及抢救过程中,除了原因①②③④⑤以外,再没有第三方的行为和患方的过错行为及其他特别因素介入;而在抢救过程中患者死亡的事实存,而适用碘海醇造影剂可以导致患者死亡。由此用排除法可以推定(证明),适用碘海醇造影剂,造成患者严重伤害,导致患者术后严重不良反应,导致抢救,导致患者在抢救过程中死亡,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与患者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适用碘海醇造影剂,患者不会死亡。 方法Ⅲ:利用举证责缓和规则进行证明 (一)首先证明:医方在手术过程中的诊疗行为,造成患者严重伤害,引起患者术后严重不良反应,有相当程度的盖然性。 患者术前“好好的”,术后即出现了严重不良反应,表明患者在手术过程中受到了严重伤害,由此比照权威专家杨立新的论文,《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证明及举证责任》“受害患者证明自己在手术房进行手术,并且在从手术房出来的时候,就存在这样的损伤,即为存在相当程度的盖然性”的举例,可以认定,医方在手术过程中的诊疗行为,造成患者严重伤害,导致患者术后严重不良反应,有相当程度的盖然性(较大的可能性,比其他原因的可能性大)。 (二)第二证明:医方在手术过程中给患者适用碘海醇造影剂的诊疗行为,造成患者严重伤害,导致患者术后严重不良反应,具有相当程度的盖然性。 前面方法“Ⅱ(一)2(2)”已述,以前患者每次在医方实施安装、拔除透析导管手术,没有适用碘海醇造影剂,均没有造成患者严重伤害,引起患者术后严重不良反应,实例超过3个,具有通常性;而本次适用碘海醇造影剂,则导致患者术后严重不良反应,造成患者严重伤害。 由此按照法学权威专家的判断标准及举例,可以认定,医方在手术过程中给患者适用碘海醇造影剂原因④的诊疗行为,造成患者严重伤害,导致患者术后严重不良反应,具有相当程度的盖然性。 (三)第三证明,适用碘海醇造影剂,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死亡,有相当程度的可能性 1.患者的临床反应,与碘致不良反应,符合; 2.患者临床受到的伤害,与碘致伤害,符合; 3.碘海醇造影剂没有排出体外,碘伤害在短时间内不能停止; 4.肯定发生了造影剂肾病,碘致患者死亡的概率超过68%,碘致患者死亡有相当程的可能性; 5.患者的死亡,与医方全院专家临床会诊时,考虑患者碘海醇过敏休克晚期,符合,与病案首页表明,患者碘海醇过敏休克死亡,符合。 因此,足以认定,适用碘海醇造影剂,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死亡,有相当程度的可能性。 (四)第四证明:医方反证不能 原审时,医方辩称“患者死亡系正常并发证,及自身身体特异性所致”,但是医方无法提供具有法律逻辑关系的依据。 而且病历记载,临床主治医师周仁忠考虑患者碘过敏,医方全院会诊患者碘过敏休克晚期,病案首页表明患者碘海醇过敏休克死亡。 而且医方的辩称,与患者术前“好好的”,明显短时间内不会死亡,不符合;与通常没有适用碘海醇造影剂,没有引起患者严重不良反应、抢救、死亡,不符合。 因此足以认定,医方反证不能,不能推翻患方举的证,不能证明其他原因①②③⑤,造成患者严重伤害,导致患者术后严重不良反应、死亡,具有高度的可能性。 (五)第五证明:具备适用举证责任缓和的条件及推定因果关系存在的条件 原则上“谁举张,谁举证”。但是,本次手术在医方独立空间、由医方控制下进行,患方不知道在手术过程中实际发生了什么,普通原告将本案患者死亡的原因,证明至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程度,极为困难;患方已经证明,医疗伤害致本案患者死亡,存在相当程度的可能性,而医方收取了昂贵的医疗费,是三甲医院,是本次手术方案的制定者、手术全过程的控制者与执行者,很容易知道患者受伤害的原因,因而按照按民间法则,医方有反辩的责任义务,医方须就患方提出的,医疗伤害致本案患者伤害、死亡存在相当程度的可能性,进行反证,如果医方反证不成立或者不进行反证,患方就可以认为医疗伤害致本案患者伤害、死亡。 由此具备了,全国法学权威专家适用举证责任缓和的条件:诊疗在医方控制下,损害发生在医疗技术环节,原告举证证明因果关系极其困难,在原告证明因果关系存在相当程度盖然性时,法官即可以认定原告完成了举证责任,法官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102条【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缓和规则】“患者的损害有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的,除医务人员提供相反证据外,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规定,限定医方在一定期限内提出相反证据,否则,如果医方反证不成立,就可以推定(认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方是做这种事的,不知道患者受伤害的原因;未经患方同意,医方应当实施成熟的诊疗,患者的伤害超出了患方同意的范围,说明医方的诊疗超出了预计的诊疗范围。由此可以认定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诊疗损害原因力责任。 不能认为没有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就不具备适用举证责任缓和规则的条件。 医、患双方有争议,由法官裁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遵循民间法则。 (六)逻辑推定 由上(二)(三),适用碘海醇造影剂,造成患者严重伤害,导致患者术后严重不良反应、死亡,具有相当程度的盖然性;而医方反证不能,不能推翻患方举的证,不能证明其他原因①②③⑤,造成患者严重伤害,导致患者术后严重不良反应、死亡,具有高度的可能性;而患者在手术过程中受到严重伤害,术后出现严重不良反、死亡的事实存在;而在手术及抢救过程中,只存在原因①②③④⑤;而且患方没有过错,没有第三方介入。由此按照杨立新等专家的推定条件,可以推定,适用碘海醇造影剂,造成患者严重伤害,导致患者术后严重不良反应,导致抢救,导致患者在抢救过程中死亡,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与患者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适用碘海醇造影剂,患者不会死亡。 (注:杨立新,《侵权责任法(草案)》专家建议稿负责人,主持起草《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民法学专家) 上述Ⅰ、Ⅱ、Ⅲ,三个方法证明出的结果,相互印证:医方的手术诊疗行为,进一步是指医方适用碘海醇造影剂的诊疗行为,造成患者严重伤害,导致患者术后即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导致抢救,导致患者在抢救过程中死亡,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与患者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适用碘海醇造影剂,患者不会死亡。 三.医方存在严重过失过错 (一)医方没有尽到注意患者不适宜适用碘海醇造影剂的义务,有过失过错; (二)医方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碘海醇血管造影特殊检查,有过错; (三)医方给患者适用碘海醇血管造影特殊检查,未取得患方书面同意,有过错; (四)医方术前未讨论碘海醇血管造影特殊检查,未按照碘海醇造影剂的不适宜性开医嘱单并签名审核,手术安全核查时未核对“患者过敏史”“抗菌药物皮试结果”,有过错; (五)直接认定医方在手术过程中的诊疗行为有过错; (六)医方隐匿病历资料,有过错。 (七)医方伪造病历资料,有过错。 因此,医方有严重的过失过错。 四.医方的过失过错行为,已构成侵权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比例100%。 (一)医方的过失过错行为,已构成侵权赔偿责任 由前述“一”,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死亡的事实存在; 由前述“二”,医方在手术过程中的诊疗行为,实际上是适用碘海醇造影剂的诊疗行为,导致本案患者死亡,与患者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由前述“三·(一)-(五)”,医方在手术过程中的诊疗行为,实际上是适用碘海醇造影剂的诊疗行为,有过失过错,因而医方的过失过错行为(作为与不作为),与患者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与医方的责任之间有因果关系;依据《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8条、第9条的规定,医方的过失过错行为,已构成侵害患者生命权的侵权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第55条等的规定,医方应当承担本案患者死亡的赔偿责任,该二条规定的是完全赔偿责任。 (二)赔偿责任比例100% (防止误判,下面患方用两种方法证明赔偿责任比例) 1.按照是否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医方责任的情形确定赔偿责任比例 在本次诊疗过程中,患方没有过错,因而不存在《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的减轻医方责任的情形;患方没有不配合医方诊疗,安装透析导管手术不是在抢救生命垂危的等紧急情况下进行,不存在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因而不存在《侵权责任法》第60条规定的医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由此,医方应当承担本案患者死亡的完全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比例为100%。 2.按照原因力大小确定赔偿责任比例 由前面“二”,医方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如果没有适用碘海醇造影剂,患者不会死亡,由此比照《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第7.3.6条的规定,医方的诊疗行为,是导致患者死亡的全部原因,原因力比例100%;医方的诊疗行为有过失过错,患方没有过失过错,再没其他方的行为介入,因而医方的过失过错行为,是导致患者死亡的全部原因,过失过错原因力比例100%,因此医方应当承担造成本案患者死亡的完全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比例100%。 用1、2两种方法证明的赔偿责任比例,相同。 (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8条、第22条、《侵权责任法解释》第34条等的规定,患方有权请求法院,要求医方承担患者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五.经患方依法计算,本案医疗损害赔偿费916901.1元。其中,人身损害赔偿费为866901.1元,精神损害赔偿费为50000元。 六.赔偿协议显失公平,部分无效,免责条款无效,患方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和变更 (一)赔偿协议显失公平 1.客观赔偿数额严重失衡,医方只赔偿了220812.1元,差额=916901.1元-220812.1元=696089元。 2.医方为三甲顶级医院,具体负责本案患者的诊疗,有专业处理医疗事故的机构及理赔人员,有律师团队,经常处理医疗损害责任事故,因而签协议时,医方明显处于有利条件,对本案医疗损害责任赔偿,有很强的认知判断能力。 3.签协议时,医方明显利用了自身的有利条件,利用了患方对医疗损害赔偿,缺乏经验,缺乏认知判断能力。 因此,已构成协议赔偿显失公平,患方有权请求法院预以变更,判令医方还须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费的差额696089元。 (二)赔偿协议部分无效 赔偿协议没有具体确定损害原因、过错、赔偿责任及依法具体计算赔偿额,因而医方只同意赔偿220812.1元,于法无据;且经患方证明和计算,仅死亡赔偿金就有812895元;因而赔偿协议明显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违反了法律效力的强制性规定;赔偿协议对未依法赔偿的部分无效,已经赔偿的220812.1元有效,患方有权请求法院确认。 (三)协议书中的免责条款无效 本案患者死亡,医方有赔偿责任义务;但是,医方利用自身的有利条件,利用患方对医疗损害责任赔偿,缺乏经验,缺乏认知判断能力,而未依法赔偿,造成患方损失医疗损害赔偿费696089元、利息131908元及打官司的工时费路费151970元,因而医方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医方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与患方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由此依据法律的规定,《协议书》中的免责条款,无效,患方有权请求法院确认。 七.医方应当承担患方的利息损失131908元及工时费路费155850元 (一)利息损失的计算 利息损失=696089元*(1.55%*0.5年+4.125%*3年+3.35*1.5年)=131908元。 (二)工时费路费的计算 经计算,患方发生的工时费路费为155850元,实际上远远这个数多。 (三)医方应当承担患方损失的利息及工时费路费 上面“六(一)”已述,医方未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进行赔偿,违反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赔偿责任义务,存在故意或过失,造成患方少获得医疗损害赔偿费696089元,由此造成患方可见的利息损失131908元及患方为追索医疗损害赔偿费而发生的工时费路费155850元,实际上远远这个数多;医方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与患方损失利息及工时费路费之间,有因果关系,已构成侵权责任。由此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条、第6条第一款及第15条第六项等的规定,医方应当承担患方的利息损失及工时费路费,患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医方承担并支付。 医方实施不必要的特殊检查,事后又隐匿、伪造病历资料,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医方为三甲医院,收取了高昂的费用,必须为不依法赔偿的耍赖行为承担责任!以制裁医方的违法行为,保护患方的合法权益,实现侵权责法的目的,防止更多类似事情的发生。 八.患方有新证据,能够证明原裁判结果确实有错误 由上“一至七”,通过证据、依据及逻辑推理,得出的证明结论,属于新证据。新证据能够证明,原审法院认定患方证据不足,驳回患方的诉讼请求,不支持患方要求医方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费的差额的裁判结果,确实错误,并且患方逾期提供新证据,有客观原因,患方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符合《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年)》第385条的规定,因而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 九.院长有必要将本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本案 1.经患方6年来不断求证,现在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结果确实有错误,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医方严重过错,造成患者死亡,事后又隐匿重要病历资料,伪造关键病历记录,逃避赔偿责任,严重侵害了患方的合法权益,造成患方少获得赔偿696089元,少附率75.4%; 3.老百姓打官司是为了解决问题。(依据63第1页); 4.再审本案,对维护患方的合法权益,避免更多人深受医疗损害赔偿不公的侵害,减少医患纠纷,减少社会矛盾,具有大要意义。 由此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1条,《民事诉讼法(2022年)》第205条等的规定,院长应当将本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据《民事诉讼法(2022年)》第218条第一项,第207条第一项等的规定,审判委员会应当作出再审本案的决定,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再审的裁定,再审本案。 故:恳请院长将本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恳请人民法院再审本案,维护患方的合法权益。 患方充分证明了本案事实,证据详细具体,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法院有凝问,患方肯恳请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依据62)的有关规定,向上级法院请示。 诚望本案能在此阶段解决。 此至 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高明杨(签名): 身份证: 高望(签名): 身份证: 陈欢英的代理人(高明杨签名): 身份证: 202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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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望、高明杨
发信时间:
2024/12/29 17: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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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信件已收悉,已转相关部门审查办理。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三个月内您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我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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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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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7 9:3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