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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控告信
问题类型:
刑事
【信件内容】
控告事项 请求湖北省黄石市中院督促相关部门审查黄石市西塞山法院审理作出的相关法律文书。 一、审查(2019)鄂0203执保68号《民事执行裁定书》。 二、审查(2019)鄂0203民初345号《民事执行裁定书》。 三、审查(2019)鄂0203执保612号《民事执行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一、2019年3月13日,西塞山法院诉前违背事实和法律,缺席审理裁定作出的(2019)鄂0203执保68号《民事执行裁定书》的(执行:冻结被告新疆鑫昊峰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晓华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执行财产保全。【属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二、2019年3月21日,西塞山法院诉前违背事实和法律,缺席审理裁定作出(2019)鄂0203民初345号《民事执行裁定书》的【冻结被告新疆鑫昊峰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晓华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同时冻结(即停止支付)新疆鑫昊峰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拜城县公安局的工程款(债权款、国库专项资金)500万元,冻结三年】},执行财产保全。 2019 年 4 月 4 日,经双方达成调解,西塞山法院裁定作出的(2019)鄂0203民初345号《民事调解书》,约定:新疆鑫吴峰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晓华支付原告,洪林 220 万元借款,[包含作出(2019)鄂0203民初345号《民事调解书》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的逾期付款及违约金损失],再无其他经济纠纷。 2919年4月4日,西塞山法院不履行(2019)鄂0203民初345号《民事调解书》的法定职责及相关执行程序。违法采取(2019)鄂0203民初345号《民事执行裁定书》的(冻结被告新疆鑫昊峰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晓华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执行财产保全。【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三、2019年12月25日,西塞山法院缺席审理作出(2019)鄂0203执保612号《民事执行裁定书》的(冻结被告新疆鑫昊峰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晓华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执行财产保全。【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向湖北省黄石市中院提出审查西塞山法院审理作出的相关法律文书 一、审查2019年3月13日,作出(2019)鄂0203执保68号《民事执行裁定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中规定。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中规定。 二、审查2019年3月12 日,作出(2019)鄂0203民初345号《民事执行裁定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中规定。 三、审查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鄂0203执保612号《民事执行裁定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中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湖北省黄石中院督促派驻黄石市,市县两级法院派驻纪检监察组,或相关法院院长,依法审查相关事实,责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解决违法查、扣、冻企业财产及长期挂案问题,支持企业合理诉求,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控告人: 新疆鑫昊峰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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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胡晓华
发信时间:
2024/7/25 23:29:44
【信件回复】
本院于2019年3月7日受理了原告洪林诉被告新疆鑫昊峰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新疆鑫昊峰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晓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洪林并向本院提供了其个人所有的位于西塞山区陈家湾大智路20号B座3006室[鄂(2018)黄石市不动产权第0013312号]房屋为该案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了(2019)鄂0203民初3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了被告新疆鑫昊峰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晓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洪林陈家湾大智路20号B座3006室房屋。承办人认为,本院作出的(2019)鄂0203民初345号民事裁定书符合法律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故对于当事人反应承办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2019)鄂0203民初345号民事裁定书与事实不符。需要说明的是,本案系诉讼财产保全,并非当事人陈述的诉前财产保全,与当事人反映诉前财产保全的事实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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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4/8/23 14:24:28
【信件回复】
信件已转交给“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处理,请等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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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4/7/29 14:4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