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微博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首页
新闻中心
法院介绍
审务公开
通知公告
诉讼服务
营商环境
法院文化
当前位置:
首页
>
网上互动
>
院长信箱
网上互动
院长信箱
举报信箱
文书评论
整站检索
高级搜索
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
控告信
问题类型:
民事
【信件内容】
关于黄石市西塞山法院办理新疆鑫昊峰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9)鄂0203民初345号民间借贷案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提出控告。 控告事项 一、审查(2019)鄂0203执保68号《民事裁定书》 二、审查(2019)鄂0203民初345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执行函) 三、审查(2019)鄂0203执保612号《民事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19 年 4 月 4 日,经双方达成调解,西塞山法院刘永红审理作出(2019)鄂0203民初345号《民事调解书》,载明:新疆鑫昊峰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晓华,欠原告(原申请执行人)洪林220 万元。(包含延期至2019年12月31日逾期付款及违约金)再无其他经济纠纷。 一、2019年3月12日,西塞山法院刘永红违背事实和法律,缺席审判捏造事实,作出500万元的(2019)鄂0203民初345号《民事裁定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二、2019年3月13日,西塞山法院诉前作出(2019)鄂0203执保68号《民事裁定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违反《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违反《最高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 三、2019年12月25日,西塞山法院余佳润作出(2019)鄂0203执保612号《民事裁定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三款规定。 依据法律法规和事实 请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主要领导,严格落实党的理论路线与方针政策,审查以上法律文书批准生效的责任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请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再审执行裁定。依法解决查、扣、冻企业财产及长期挂案问题,支持企业合理诉求,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控 告 人: 新疆鑫昊峰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日 期:2024年12月2日
展开
收起
发信人:
胡晓华
发信时间:
2024/12/2 19:39:28
【信件回复】
你的信件已收悉,该件已转相关部门审查及办理。
展开
收起
回复人: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4/12/17 10:24:48
【信件回复】
2024年12月4日,本院党组决定对该案启动“一案双查”。12月17日,经党组讨论,对该信访事项的最终核查和处理结论为:1、本案在诉讼财产保全过程中,已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保全裁定,无需开庭,程序合法。2、本案所作(2019)鄂0203民初345号民事调解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3、本案执行期间,已及时向拜城县公安局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期间并未延误执行、消极执行。2020年1月22日,我院向拜城县公安局送达的(2020)鄂0203执62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中要求拜城县公安局履行的到期债权金额有误,存在瑕疵,但未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实际贬损。4、举报投诉件中涉及到的案件审判执行相关人员刘永红、邱梅、李刚、余佳润等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均无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违法违纪情况。对刘永红、邱梅、余佳润不予追责。针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瑕疵问题,对负责该案执行工作的执行员李刚给予约谈处理。
展开
收起
回复人: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4/12/24 10: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