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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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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鄂B法院沆瀣枉法向鄂J法院陈情书
问题类型:
刑事
【信件内容】
微末愚民,谨白诸君: 知非贵院之辖,若非黄石高衙霸凌,万不敢提笔叨扰贵院。但求丹心尚存者,转此书与怀德高能之辈析之评之,并以含黄州之荆楚全域司法之光驱东南一隅之暗,不甚感激! 夫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今冒死陈词,非为私愤,实见黄石山清水秀之地,然杏林多莠,刀向布衣,多为钱财。且法曹之内,上下两院,如市井草台,庭中咆哮,判后猥琐,以权乱法,舔鉴家,庇恶医,助邪风。事皆有卷可稽,言皆有据可凭,敢请阖城法官,垂听细察。 一、斥西塞山区法院之谬 案号昭昭:(2021)鄂0203民初531号、发回重审(2023)鄂0203民初138号。弊病凿凿,有五: 其一,无视证规以鉴代审。言医案唯鉴为尊,呈堂之证一概不认,强逼鉴定,鉴论即判据。 其二,弃明文法典于不顾。《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过错之铁则。然对医之明悖六部国颁指南、规范及专家共识之铁证,判书竟一言蔽之草民阅后愚见,驳鉴证案无力,弃如糟粕。 其三,庭中当庭后立。《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四十条,鉴无据,不予信。庭中于此鉴,原、被告皆厉讨,鉴人二嚣鉴论为推论,王蓓三言其无据。然庭后即复推论之鉴论于判书,鉴论一字未疑,未审,未改,所鉴即所判。 其四,塞言路于程序。一审、重审互庇,惊惧而抗之无力,后上书院长胡娟求回避,本律法之常情。然遭言拒,未能释疑,反增怨怼,救济之门,形同虚设。 其五,藐上级明断于判牍。重审审官自言未审医损之案,遂递省高院(2018)鄂民申3457号等指导类案,案由、被告、状师且抗辩之由皆同,判推论之鉴,不予信。然判决不引,不应,不言。判后傲曰,判源审委,你奈若何? 二、劾黄石中级法院之枉 案号:(2023)鄂02民终2487号。重审二审,合议仅换审判长,非但不纠前失,更添五宗硬伤,其枉尤甚: 其一,悖同案成例,尺度双标。原二审全国标兵法官于(2022)鄂02民终1194号案中,尚能依国颁指南,驳斥鉴定,所鉴均据不足。至重审二审,指南如山,却弃若敝屣,专守原被告共讨推论之鉴。同院同案同法,如此冰炭,何以服众? 其二,叛既有先例,动摇根基。黄中院(2018)鄂02民终735号及省高院(2018)鄂民申3457号裁定,皆明言“推论性鉴定,不足为凭”。本案鉴定原被共讨,却作南辕北辙之判,司法统一之基,竟毁于同门之手。 其三,匿法定笔录,堵塞天听。判后答疑,乃昭示心证之途,笔录入卷,法有明文。然一问一惊心,再问凶相现,后藏匿不载,更嚣“可往纪委告”之狂言,此非掩过,实为截断天听,自毁公信。 其四,重审二审审官自相矛盾,逻辑尽丧。审官于(2021)鄂02民终633号判决书中,墨迹未干,明载:“过错之断,当依法律、规章及诊疗规范。”至本案,规范违逆之证俱在,却绝口不裁,一字不提。此非健忘,实乃今日之笔,狠戳昨日之背。 其五,藐最高法之公益标杆。“全国首例过度医疗公益诉讼”,由黄检院请,黄中院敲槌定谳,判决煌煌宣示:“医疗机构,须严守诊疗规范,违之即过。”本案所涉之行,正撞此剑锋。六部指南与规范,无一字审察,使公益利剑,顿成泥塑木雕,岂非自辱? 总告诸君 呜呼!区院之过,皆为妇人之狭隘与傲慢;中院之枉,实难辩解为无心之过。上下相连,竟成枉法之壁,冤不得雪,理不得伸! 诸公皆读律知礼,身披獬豸,当知一判之曲直,系乎万家之信仰;一隅之黑暗,可染全域之清明。今所述案、证、法、例,皆白纸黑字,存档备查。敢请黄石阖城法官同仁,抚心自问,夜半叩钟:可畏天理?可畏民心?可畏他日青史之笔? 愿存丹心者,共拂尘埃,重彰法镜;若续缄默,则覆盆之下,尽成寒冰。檄达之日,伏惟公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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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汪森生
发信时间:
2026/2/28 11:28:46
【信件回复】
汪森生:因你已于2025年11月20日就本案向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目前正在监督程序中,故请耐心等待监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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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6/3/11 9:21:49
【信件回复】
信件已转交给“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处理,请等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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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6/3/9 16:35:43
【信件回复】
信件已转交给“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请等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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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6/3/5 15:1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