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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西塞山法院刘永红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的控告
问题类型:
刑事
【信件内容】
请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黄石市西塞山法院刘永红、邱梅作出(2019)鄂0203民初345号案件,审执中的异地执法“远洋捕捞”【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的行为立案调查,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刘永红、邱梅办理【(2019)鄂0203民初345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执行函》】不依法组织开庭审判、举证质证、剥夺了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疑和辩论的权利。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不履行执行职责,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国库专项资金。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违反《预算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违反《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三百九十九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 二、【(2019)鄂0203民初345号《民事调解书》(2020)鄂0203执62号《民事裁定书》《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鄂0203执6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1)鄂0203执恢247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不依法履行执行职责,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违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 三、【(2019)鄂0203执保68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鄂0203执保612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国库专项资金,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违反《预算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违反《最高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违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 本案涉及的罪名及犯罪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刘永红、 执行局局长;邱梅,属于国家机关司法审判工作人员 (2)主观要件: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歪曲法律适用和案件审判诉前作出【(2019)鄂0203民初345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执行函】的民事裁定书。 (3)客体要件:滥用职权,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4)客观方面:徇私枉法,使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造成危害。 依据法律法规和事实 依据《监察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五的规定;依据《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 )》第(一)、(六)、(七)条的规定;请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综上,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会议精神相悖。严重侵犯诉讼的权利,践踏国家法律尊严和权威,破坏了司法公平正义,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公信力。 控告人: 新疆鑫昊峰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日 期: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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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胡晓华
发信时间:
2024/12/25 20:37:23
【信件回复】
您的信件已收悉,已转相关部门审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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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5/1/7 9:32:46
【信件回复】
信件已转交给“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处理,请等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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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5/1/2 9:0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