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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请贵院领导协调执行收款问题
问题类型:
执行
【信件内容】
原告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相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一审判决被告返还劳务费163752.04元及利息。二审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黄石中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被告返还劳务费8.5万元,分2期执行。原告收款账户为黄石分公司账户。后被告未按约履行。原告申请执行,贵院已执行划扣4.7万元。但不能按二审调解书约定支付到原告黄石分公司账户。二审民事调解书明确规定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可是到一审法院执行局却认为违法,不能按调解书执行付款。难道一审法院可以纠正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委托收款法律上没有禁止。不能拿法院内部规定禁止当事人的行为。请贵院领导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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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邱世明
发信时间:
2025/6/26 12:26:14
【信件回复】
承办法官已与当事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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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5/7/14 9: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