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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开具《律师调查令》何其难?
问题类型:
民事
【信件内容】
贵院已受理原告西塞山区秋荣五金商行(经营者潘秋荣)与被告宋国强、被告郁枫、被告郭红、被告王龙栋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人作为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为了查明黄石市福临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或者在履行了出资义务之后是否存在抽逃资金等情形,本人向贵院申请了《律师调查令》, 第一次:申请法院向中国人民银行黄石市分行发出律师调查令,目的是查询福临公司开设账户信息;第二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黄石市分行查询到的福临公司开设的账户信息,再一一对应向开立账户的各银行支行申请法院签发律师调查令,由律师持令前往各银行支行调取流水详情;之后,贵院根据本人的申请,先后开具了两次《律师调查令》。在湖北银行黄石分行(湖北银行各支行统一由黄石分行查询)提供的《对公账户明细查询》内,本人发现黄石市福临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000元,在不足一个月内频繁转款,余额仅剩35,529元;收款的对方账户仅有账户,却没有户名和开户行。本人当即要求湖北银行黄石分行补齐前述缺失的重要部分,包括对方户名、对方行名,以及据以发生转款行为的原始凭证等相关材料。虽经沟通,但遭到湖北银行黄石分行拒绝;一定要本人再次提供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方才愿意去找出账册中的原始凭证等相关材料。 为此,本人在今年12月1日上午9点30左右,就将第二次各银行查询后的回执及相关查询信息送交贵院407办公室,当面交给黄倩倩法官的书记员,同时也递交了开具第三次《律师调查令》的申请书及部分《对公账户明细查询》(为方便观看,彩色标注);并将上面实情如实汇报;再三强调这个查询很重要,案件重要事实越清楚,案件越好审理。考虑到开庭传票上载明的2025年12月10日上午9时开庭,时间太紧迫,希望贵院尽快开具《律师调查令》,最好是第二天(12月2日)就能前往湖北银行黄石分行;截止到今天12月3日;仍然没有开具《律师调查令》。自从12月1日上午离开407办公室,直至今天,本人先后打电话催促了多次,要么就是书记员接听后,叫本人等通知;要么就是其同事接听,(黄法官、书记员)正在开庭,负责转告。我就想问问:第三次开具《律师调查令》真的就这么难吗?难道签发《律师调查令》还受申请次数的限制吗?难道案件事实清楚越来越清楚不利于公正裁决吗? 此案定于12月10日上午9时开庭,若不能在此之前查询到上述账户缺失的户名和开户行,肯定会影响开庭的质量,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公正裁决。本人如实反映情况,不是所谓的投诉,更不是实名举报;希望院长作为一院之长,亲自过问一下,本人的要求是否合理、合法?贵院是否应当尽快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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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谈利忠
发信时间:
2025/12/3 10:26:33
【信件回复】
已联系当事人,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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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5/12/25 9:3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