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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中国首例行政机关使用冒名文书、冒名执法错案遭遇司法维权困局
问题类型:
刑事
【信件内容】
中国首例行政机关使用冒名文书、冒名执法错案遭遇司法维权困局 发现新证据,证明行政机关使用冒名文书执法,直接证明原审主体错误,申请再审法院一直拒收资料。 再审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行政强拆行为一案,经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 年12月21日作出的(2021)鄂0203行初2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申请人强拆行为违法。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该判决已于2022 年1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 原审判决生效后,再审申请人发现新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审判决认定的被告主体错误,强拆行为由黄石市西塞山区八泉街道办事处(下称八泉街道办)实施,而非被申请人,故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再审之规定,依法应予再审。 再审申请人于2025年9月16日在黄石中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窗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按照法定程序递交再审申请书及新证据等全套资料申请再审,但窗口工作人员仅仅翻看了原裁判文书日期后,不管三七二十一,直接口头以超过再审申请六个月期限为由,拒不接受立案资料,也不按法律要求出具任何文字凭证或告知书。 其间,再审申请人经过中院信访、中院督查室、12368多次投诉,该问题仍然没有一点进展。 再审申请人于2025年11月9日通过邮政EMS邮寄全套再审申请资料,黄石中院立案庭2025年11月10日10:15:47签收,之后通过电话联系代理人,告知再审超过六个月再审期限拒收材料,代理人明确表示在发现新证据的六个月有效期限内,法院应接受再审资料并审查,但其仍然答复会退回再审材料,也不会出具任何书面材料予以证明,于是黄石中院又将再审申请材料回寄。代理人签收后发现没有任何拒收的凭证或告知书。 虽然本申请超过了正常的六个月再审期限,但却是在发现新证据的六个月之内申请再审,符合法释〔2018〕1号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立案窗口人员与立案庭人员在没有判断是否属于新证据的情况下,直接拒绝接受案件资料,并拒绝出具任何文书,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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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徐祖军
发信时间:
2025/12/3 12:14:02
【信件回复】
已与当事人联系,其表示需要市中院受理或不予受理再审申请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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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
回复人: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5/12/25 9:36:28
【信件回复】
信件已转交给“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处理,请等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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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
回复人: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5/12/8 9:4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