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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贵院误操作我司无法贷款
问题类型:
其他
【信件内容】
惠得利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审批系统提示,惠得利公司存在一条未结执行案件信息,具体为:案号 (2019)鄂0203执478号,立案时间2019年6月18日,执行法院为贵院,显示状态为“未结案”,执行标的额为67万元。该记录导致惠得利公司贷款申请被拒,严重影响了该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商业信誉。 获知此情况后,惠得利公司高度重视,立即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核实: 1.在贵院官方指定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多次查询,结果显示“未找到……相关的结果”(详见附件一)。 2.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上述案号进行高级检索,共检索到0篇文书(详见附件二)。 3.委派人员多次通过电话(0714-6306059等)与贵院工作人员沟通,贵院工作人员口头答复:在贵院系统内未查到惠得利公司有该执行案件;该编号为白涛案,需要我们自己联系档案室,获取结案通知书(我们无法联系不属于我公司的人员获取结案通知书)。(部分通话记录详见附件三)。 经与工商银行总行保卫部沟通,银行方面合理推测:该记录系因贵院在2019年办理“(2019)鄂0203执478号”案件(被执行人为“白涛”)时,错误地将该案信息挂载于惠得利公司名下,后虽在系统内删除了关联,但错误信息已被第三方大数据平台抓取并滞留。银行方面表示,要更正此错误记录,需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即需要贵院出具该案(白涛案)的《执行结案通知书》 二、 法律分析 贵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负责案件信息的准确录入与管理。因贵院在历史上的信息录入错误,导致一个与惠得利公司完全无关的案件记录,长期对其商业信誉和融资活动造成持续的负面影响,已实质侵害了惠得利公司的合法权益。 现惠得利公司为解决此问题,急需贵院出具与案号“(2019)鄂0203执478号”相关的法律文书,以证明其清白。然而,因该案被执行人为“白涛”,惠得利公司无法以案外人身份获取该案的结案文书,导致问题陷入僵局。此僵局的根源,在于贵院昔日的错误录入行为。 三、 郑重声明与要求 为纠正贵院此前的错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协助社会信用体系恢复正常,本律师受权郑重要求贵院: 1.首选方案,向武汉惠得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正式的 《情况说明》 ,内容须明确载明 “经本院核实,案号为(2019)鄂0203执47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为‘白涛’,与‘武汉惠得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6791480277)无任何法律关系。此前在信息系统中出现的对武汉惠得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执行关联记录,系信息录入错误所致,该错误关联已被清除。特此证明。” 该说明需加盖贵院公章。 2.备选方案,如果确因内部规定无法出具上述《情况说明》,请以书面形式函复惠得利公司,明确告知“(2019)鄂0203执478号”案件当前准确的法律状态(如已结案)、结案方式及时间,并确认惠得利公司非该案当事人。 若贵院逾期未能对上述要求给予任何正面、有效的书面回复,本所及惠得利公司将视为贵院无意主动纠正自身错误。我们将不得不采取包括但不限于: ①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投诉或申诉;②向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③通过媒体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届时,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社会影响,均由贵院承担。 望贵院本着“司法为民、有错必纠”的原则,高度重视并积极解决此问题,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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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吴欢
发信时间:
2025/11/26 19:22:01
【信件回复】
已联系当事人,当事人表示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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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5/12/25 9:3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