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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公然枉法不求回复只求公开
问题类型:
刑事
【信件内容】
告黄石两级法院全体法官书 微末愚民,谨白诸君: 夫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今冒死陈词,非为私愤,实见黄石法曹之内,于同案之中,竟生上下相蒙之象。事皆有卷可稽,言皆有据可凭,敢请阖城法官,垂听细察。 一、斥西塞山区法院之失 案号昭昭:(2021)鄂0203民初531号、发回重审(2023)鄂0203民初138号。弊病凿凿,有五: 其一,未审先定论。皆言医非吾业,专家所鉴当为判据。 其二,弃明文法典于不顾。《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过错之铁则。然对“断扎动脉”等明悖六部国颁指南、规范及专家共识之铁证,判书竟蔽之草民阅之愚见,于法于案无力,当随专家之鉴。 其三,坏证据规则于堂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四十条,责令提出之规定。于此鉴,原被告具厉讨,鉴人二嚣鉴论出推论,王蓓庭中三言其无据。然未碍其以鉴为尊,遂其言,吾判顺所鉴。 其四,塞当事人言路于程序。申请人因疑惧,而上书院长胡娟求回避,本律法之常情。然遭言拒,未能释疑,反增怨怼,救济之门,形同虚设。 其五,藐上级明断于判牍。省高院(2018)鄂民申3457号等类案,案由、被告、状师且抗辩之由皆同,判推论之鉴,不予信。上院指导案例,如明灯指路,然判决不引,不应,不言。答疑之时,竟言判源审委会。 二、劾黄石中级法院之枉 案号:(2023)鄂02民终2487号,重审二审,非但不纠前失,更添五宗硬伤,其枉尤甚: 其一,悖同案成例,尺度双标。原二审胡志刚法官于(2022)鄂02民终1194号案中,尚能依国颁指南,驳斥鉴定,明察秋毫。至重审二审,指南如山,却弃若敝屣,专守原被告共讨推论之鉴。同院同案同法,如此冰炭,何以服众? 其二,叛既有先例,动摇根基。贵院自身(2018)鄂02民终735号及省高院(2018)鄂民申3457号裁定,皆明言“推论性鉴定,不足为凭”。本案鉴定原被共讨,却作南辕北辙之判,司法统一之基,竟毁于同门之手。 其三,匿法定笔录,堵塞天听。判后答疑,乃昭示心证之途,笔录入卷,法有明文。然合议庭竟藏匿不载,更闻“可往纪委告”之狂言,此非掩过,实为截断天听,自毁公信。 其四,审官自相矛盾,逻辑尽丧。本案审判长于(2021)鄂02民终633号判决书中,墨迹未干,明载:“过错之断,当依法律、规章及诊疗规范。”至本案,规范违逆之证俱在,却绝口不裁,一字不提。此非健忘,实乃今日之笔,狠戳昨日之背。 其五,藐本院所立之公益标杆。“全国首例过度医疗公益诉讼”,由黄检院请,中院敲槌定谳,判决煌煌宣示:“医疗机构,须严守诊疗规范。”本案所涉之行,正撞此剑锋。然贵庭判决,竟不置一词,无一字审察,使公益利剑,顿成泥塑木雕,岂非自辱? 总告诸君 呜呼!区院之过,皆为妇人之狭隘与傲慢;中院之枉,实难辩解为无心之过。上下相连,竟成枉法之壁,冤不得雪,理不得伸! 诸公皆读律知礼,身披獬豸,当知一判之曲直,系乎万家之信仰;一隅之黑暗,可染全域之清明。今所述案、证、法、例,皆白纸黑字,存档备查。敢请黄石阖城法官同仁,抚心自问,夜半叩钟:可畏天理?可畏民心?可畏他日青史之笔? 愿存丹心者,共拂尘埃,重彰法镜;若续缄默,则覆盆之下,尽成寒冰。檄达之日,伏惟公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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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李森生
发信时间:
2026/2/6 19:54:53
【信件回复】
信件已转交给“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处理,请等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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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6/2/25 11:52:14
【信件回复】
李森生:因你已于2025年11月20日就本案向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目前正在监督程序中,故请耐心等待监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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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6/3/2 11:28:01
【信件回复】
信件已转交给“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处理,请等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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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6/2/9 10:5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