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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刘永红利用职权实施枉法裁判的控告
问题类型:
刑事
【信件内容】
尊敬黄石中院院长: 控告人:新疆鑫昊峰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胡晓华 被控告人: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刘永红 控告事项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刘永红利用职权实施枉法裁判。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侵犯企业合法权益。请求黄石中院依法查办。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2019)鄂0203民初345号诉讼财产保全过程中,西塞山法院故意违反《民事诉讼法》管辖权适用规定:涉企跨区域趋利性执法】。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 二、【(2019)鄂0203民初345号《民事裁定书》未经当事人,捏造500万元裁定。证据未经质证】。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诉前诉讼财产保全的诉讼文书,不依法送达,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影响当事人上诉权利。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违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二条 第六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 三 、【(2019)鄂0203民初345号《委托执行函》、《协助执行通知书》期间,委托拜城县人民法院,超额、超限期、冻结(即停止支付)新疆鑫昊峰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拜城县国库支付中心(专项资金)500万元工程款。冻结期限三年。故意制造虚假诉讼提供必备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 四 、【(2019)鄂0203民初345号《民事调解书》进入执行程序。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不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导致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违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三)款之规定。《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二条第六款第(一)项之规定。 五、【(2019)鄂0203执保68号、(2019)鄂0203执保612号财产保全期间,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违法采取强制性执行措施】。委托拜城县法院,违法查、扣、冻企业债权,导致拜城县国库支付中心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故意制造虚假诉讼。违反《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十条之规定。 六、(2020)鄂0203民监1号审理中,不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传票等诉讼文书,缺席审判,裁判文书不予送达。侵犯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属于违法审判。 依据法律法规事实 依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第八款 第九款 第十款 第十一款、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刑法》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请求黄石中院报请高院,依法将案件移交异地审理。 综上所述,该组织主体长期在黄石地区为非作歹,通过官商勾结、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违法手段,来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基于以上事实,恳请相关部门展开全面深入调查,彻查其违法犯罪事实,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 控告人:新疆鑫昊峰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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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胡晓华
发信时间:
2025/2/23 15:40:50
【信件回复】
信件已转交给“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处理,请等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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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5/2/24 15:59:51
【信件回复】
您的信件已收悉,已转相关部门审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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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
回复人: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5/2/25 9:1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