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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湖法语丨阳台漏水,能不交物业费吗?

时间: 2026-01-30 18:15 来源: 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编者按:

在磁湖的某小区里,阳台漏水、垃圾堆积、车位被占……这些“小事”常让业主和物业闹得不可开交。


“服务不到位,凭啥交物业费?”——这话听着有理,但法律真这么判吗?


本期《磁湖法语》通过一起真实案例,说清:房屋漏水≠可以拒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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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家中阳台管道长期存在渗水问题,曾多次向物业公司报修。因问题迟迟未获有效解决,自2022年1月起,她停止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催缴未果,遂诉至法院。诉讼中,王女士主张,物业未妥善处理漏水问题,故其有权拒交物业费。


面对“因房屋漏水拒交物业费”这一常见争议,法院并非简单支持某一方,而是严格依据漏水成因与物业服务履约情况综合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按约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服务为由拒绝支付。


本案中,王女士家中阳台渗水,系因楼上业主对其专有部分排水设施使用不当所致,不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维修范围。物业公司虽在协调邻里关系方面存在不足,但已持续提供公共区域保洁、秩序维护、绿化养护等基本服务,不构成根本性违约。因此,王女士以房屋漏水为由单方拒交全部物业费,缺乏法律依据。对于楼上业主造成的财产损害,其可依法向实际侵权人另行主张权利;如认为物业服务存在局部瑕疵,亦应通过合法途径请求适当减免,而非自行停止履行缴费义务。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王女士向物业公司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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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您是业主:

发现房屋漏水后,应第一时间拍照或录像固定现场状况,并注意区分问题来源:


若属室内专有部分(如自家水管破裂、防水层失效),应及时自行维修,避免损失扩大;若因楼上业主使用不当(如洗衣机排水外溢、私自改管)导致渗漏,可请求物业协助沟通,必要时依法向实际侵权人主张赔偿;


若涉及外墙、屋顶、公共主管道等共有部分,应通过书面或线上平台正式向物业报修,并保留沟通记录。


 需特别注意 即便对物业服务有异议,亦不得单方拒交,以免承担违约责任。


✅ 如果您是物业公司:

接到业主报修后,无论问题是否属于物业服务范围,均应及时登记、现场核查并给予明确回应;


对非物业责任的情形(如专有部分损坏或邻里纠纷),应清晰说明责任主体及处理建议,做好解释与协调工作,避免简单推诿;


在催收物业费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门禁权限等限制业主基本生活权益的措施,应通过协商、调解或司法途径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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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留存证据:包括漏水现场影像、财产受损情况、报修记录、与物业或相邻业主的沟通内容、维修费用票据等;


 ➡精准锁定责任方:根据漏水部位判断责任归属——专有部分由业主自负,相邻侵权由行为人担责,共有部分由物业依约维护;


 ➡依法理性维权:优先通过协商、社区调解等方式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切记:拒交物业费不属于合法维权方式,反而可能构成违约。



代表委员点评

市人大代表、黄石市第九中学教师王晴:该案中,法院判决既坚守了《民法典》契约精神,明确物业基本服务到位情况下业主不得拒缴物业费,又未忽视物业协调履职的不足,彰显了法理与情理的平衡。


作为人大代表,我深切感受到此类“小事”关乎群众安居幸福感,更折射出物业与业主权责边界模糊、维权渠道不畅通等共性问题。后续,我将持续关注此类民生议题,推动完善物业管理制度,督促相关部门搭建便捷调解平台,引导物业主动担责、业主依法维权,让“物业有温度、维权有路径”落到实处,助力构建和谐有序的社区治理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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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湖水长流,法理日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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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期我们继续从生活小事中,

读懂法治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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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陈玉洁

绘图:尹华珍

编辑:曾   星

校对:阮   缘

审核:陈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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